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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初中生追砍同学 对“问题学生”真就没

来源:文贝宝宝谷    阅读: 2.7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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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可资借鉴,他们大都设有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性少年法典,用专门的人员、专门的程序、专门的处遇来矫正“李某军们”。

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可资借鉴,他们大都设有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性少年法典,用专门的人员、专门的程序、专门的处遇来矫正“李某军们”。

媒体:初中生追砍同学 对“问题学生”真就没
▲图片来自视频截图。

据报道,10月21日下午,广西南宁市友爱南路某中学的李某军等三名初二学生,将同班同学小郑掳到学校附近一个小广场,进行拳打脚踢和辱骂,并拍视频发到网上。次日,在当地警方和学校组织家长到校调解后,小郑下午上学途中竟又遭到李某军持刀追砍,一番纠缠后小郑跑至人群中得以逃脱。

打人后还想持刀砍人,李某军为何如此嚣张?据学校领导介绍,李某军一直是“问题学生”,但因他未满16岁,大家都拿他没辙。他还自称“老大”,曾多次实施盗窃被警方抓过,可老师无法管束,数次进行思想教育均未起到效果,即便警察来了也只能进行批评无法立案处理。

管教“熊孩子”:家庭、学校、司法机关皆面临窘境

每一个“问题孩子”背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存在。李某军的父母在其童年时就已离异,他长年和父亲居住,父亲忙于赚钱养家,对李某军基本不施管教。

而学校方面,老师对此类学生也只能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没有相应的“惩戒权”。而对李某军这种班主任说几句都敢“冲上来打”的学生,恐怕也不是老师简单的惩戒就能解决问题的。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7条又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在家庭不管、学校无法管的两难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是否可以干预呢?

我国《刑法》规定,16周岁以上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14至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犯罪的,才承担刑事责任。此案中,李某军因为不满16周岁,对其行为公安机关的确无法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媒体:初中生追砍同学 对“问题学生”真就没 第2张
▲图片来自视频截图。

再看治安管理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拘留和罚款规定为主要处罚措施,对结伙斗殴等寻衅滋事行为,或者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但该法同时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而罚款只是针对家长的。

完善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功能,把“熊孩子”管起来

剩下的,就是政府进行收容管教了。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李某军这样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工读学校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问题是,我国工读学校的数量越来越少,且各地办学差异很大,有的工读学校甚至成为了“小未管所”,地位亟待明确。而收容教养在劳教制度被废除后,也几乎沦为“僵尸条款”。说到底,对未成年进行收容教养这种“负能量”的事情,现在没有部门愿意积极去做,从而形成了对于“李某军”们的纵容——往往是一放了之,等到了岁数再说。

若要扭转以上困局,有两条路可走:一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二是明确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的法律地位,增加国家干预能力。

看上去,直接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为13岁或12岁,似乎既简单又有效,但目前反对的声音依然很多,有些人认为,将更多的未成年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好比用成人的药方医治孩子,有饮鸩止渴之嫌。只有让他们进入“儿童医院”,服用专门的“儿童药”,即适用少年的专门处遇,才是治本之策。

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可资借鉴,他们大都设有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性少年法典,用专门的人员、专门的程序、专门的处遇来矫正“李某军们”。

例如,“社区服务”就是典型的非监禁性的保护处分措施。即有关部门要求未达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一定时长的社区劳动,并始终接受跟踪帮教,进而有效地教育、矫治未成年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这恐怕是治理“熊孩子”问题的长远之道。当然,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依然可以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只是要进一步集国家、社会之力,明确其职能、地位,使他们真正成为教育改造不良少年的特殊机构。

而具体到李某军的遭遇,目前几方放任不管的情况,既是对他的不负责,对社会而言也是一个安全隐患。在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功能暂时缺位的语境下,还需要家长、学校以及有关方面,以教化为主、惩戒为辅,多方合力,让他重回正途。毕竟,任何一个孩子再“熊”,都不能成为社会各方放任不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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