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方先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领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
二、如果领养人是有固定单位的,还需要到单位开具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这是为了证明领养人的经济能力。如果是自己创业,则依然是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道委会开具创业证明;
三、领养人到指定的医院检查身体,请医院出具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
四、领养人携带自己的身内份证、户口本以及上述3项中所提到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提出领养容申请,然后填写相关的表格;
五、领养申请通过以后,领养人可以到儿童福利院领养孩子;
六、领养人领养了孩子之后,还要带着孩子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领养关系公证,公证完毕之后就可以说是合法领养了孩子。
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所需证明材料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
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
8、家庭情况调查报告。
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