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送养人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以下情况不能送养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
3、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
5、转送养的禁止